个人资料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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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集团有限公司(「国浩」)为丰隆集团之成员,丰隆集团乃一间建基于马来西亚之企业集团,经营多元化业务包括银行及金融服务、制造及销售、物业发展及投资、酒店和休闲业务以及自营投资,分布于北亚及东南亚、西欧及英国、北美及大洋洲。国浩在香港之同系公司包括丰隆保险(亚洲)有限公司、丰隆银行有限公司香港分行及南顺(香港)有限公司。

2

香港法例管制收集、使用及储存有关个人的资料(「资料」)。本政策是发予国浩于香港有住来的个别人士(「相关人士」),而此等相关人士之资料已经或将会由国浩收集。

收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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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人士已于过往可能或将会在日常业务往来或联系过程中,向国浩提供资料。

4

如相关人士未能提供该等资料,可能导致国浩无法为该相关人士提供服务或处理其他事宜。

5

在国浩与相关人士进行业务关系期间,国浩有可能要求收集之资料包括相关人士之姓名、身份证明文件、出生日期及联络资料。

使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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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可就以下用途使用相关人士的资料,而相关人士谨此授权国浩可使用其资料作以下用途:

(a) 执行其指令,提供必须的服务(不论是由丰隆集团成员或经指定的第三方所提供),以及答覆该相关人士或其代表的查询;
(b) 进行配对程序;
(c) 研究、设计、推出、宣传及推广(包括直销)丰隆集团(包括丰隆保险(亚洲)有限公司、丰隆银行及南顺(香港)有限公司)之银行、金融、保险服务与产品及/或个人护理及食品,以及对提供、处理及使用该等服务及产品的情况进行监察;
(d) 提供咨询资料(状况查询);
(e) 查核信用及其他状况及追讨欠款,以及协助其他机构作有关查核;
(f) 确保相关人士维持信用;
(g) 进行内部监控,包括确定欠负相关人士或相关人士所欠负的账额,向相关人士支付该等账额或向相关人士及为其债务责任提供抵押之任何人士追收该等账额,及执行相关人士提供的任何抵押或其他抵押品;
(h) 强制相关人士履行责任,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向相关人士及为相关人士的责任作出担保的人士追收未付的款项;
(i) 评估及分析任何保险索偿及协助其他保险公司查核保险索偿;
(j) 遵行香港或任何其他适用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政府或监管规定,包括披露或通知规定; 及
(k) 协助任何作出收购或参与国浩与相关人士之契约安排之人士,分析此等收购或参与安排之交易;

以及上述各项附带及有关的其他用途。

转移资料
7

相关人士的资料将予保密,惟此等资料可能因以下用途提供予:

(a) 任何为丰隆集团及任何对国浩或丰隆集团之成员负有保密责任之人士提供行政管理、电讯、电脑、付款、证券结算、保险、专业或其他服务之任何有关代理商、承办商或第三者服务供应商;
(b) 相关人士已经或计划与其作出交易的任何银行、财务或其他机构;
(c) 任何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及债项代收代理或任何为丰隆集团提供债项代收或信用资料之类似服务机构;
(d) 任何保险公司及保险公司协会或联会(不论是否设于香港);
(e) 任何丰隆集团成员向相关人士转让或计划向其转让或向该相关人士所提供任何产品或服务之权益及/或责任之任何人士或机构;
(f) 任何涉及丰隆集团成员向该相关人士提供服务或产品之代理人、受托人、共同受托人、中央证券存管机构或过户登记处、保管人、保险公司、地产代理、律师或其他人士;或
(g) 丰隆集团成员于有关法例、政府或监管规定须向其披露资料之任何人士;

或向任何其他人士于合理范围内提供资料以便国浩可进行上述第6段所述之目的。

国浩可向任何或所有上述人士披露资料,即使收取资料一方的营业地方为香港以外地区,或随披露后该收取资料一方将在香港以外地区收集、持有、处理或使用全部或部份有关资料。 查阅及更正资料。

查阅及更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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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相关人士均有权:

(a) 查询国浩有否持有其资料,其有权查阅及更正任何该等不正确资料;
(b) 查明国浩对于资料的政策及惯例和获告知国浩持有的个人资料类别;及
(c) 就相关人士信贷情况:
(I) 要求获知日常披露予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或债项代收代理的资料项目;
(II) 要求获提供进一步资料,以便向有关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或债项代收代理要求查阅和更正资料;及
(III) 于完全清偿在国浩的信贷并于过去五年内没有超过六十天的欠缴记录的情况下,可要求国浩向有关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提出删除其在国浩的消费者信贷资料。如相关人士在国浩有欠缴记录,其在国浩的消费者信贷资料可被信贷资料服务机构保留直至由完全清偿该欠缴款项日起计五年为止。

国浩会就处理任何查阅资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费用。

9

就国浩持有之资料的政策、守则及种类,如欲提出查阅或更正资料之要求,请联络: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99号中环中心50楼,国浩集团有限公司资料保安主任。

10

为使国浩能够向阁下提供更佳服务,请确保国浩所登记阁下的个人联络资料正确无误,如住宅及办事处地址、电话号码(包括流动电话)、电邮地址及其他资料。

11

如阁下不欲接收有关国浩集团有限公司旗下之产品宣传或直销推广,请以书面通知国浩,毋须支付任何费用。

12

本政策的条文可构成户口条款及条件及∕或 阁下经已或可能与国浩订立的协议或安排的一部份。倘有异同,应以本政策的条文为准。本政策不会限制相关人士在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下所享有之权利。

13

此政策将以不时之修改,有关修改将刊登于国浩网页 www.guoco.com

14

于本政策中,「附属公司」及「控股公司」含义应与香港公司条例所赋予者相同,而就一间公司而言,「联营公司」指前述公司持有其股权不少于20 %但不多于50%的公司。

15

中英文版本如有歧异,概以英文本为准。

二零一六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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